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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代表接待工作日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12   


为贯彻执行《2021年遵义市中医院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规范渠道,增加接待渠道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特制定《医疗器械代表接待工作日实施细则(试行)》。

一、接待时间:每周星期四下午14:00-17:00。

二、接待地点:遵义市中医院新蒲院区科研楼一楼中控室会议室(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地点则另行通知)。

三、接待对象:需与医学装备科进行交流合作的医疗器械代表及其他人员。

四、接待工作安排:

1、接待工作日由医学装备科组织,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2、接待准备:实行预约登记接待。每周内截止本周星期三上午,医疗器械代表须填写《医疗器械代表接待工作日登记表》向医学装备科发送此表至工作邮箱:1347745521@qq.com进行预约登记(注:预约报名时间截止为每周三上午,超过时间恕不受理)。医学装备科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相关预约信息,并及时将预约结果信息反馈予医疗器械代表。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接待工作日恕不接待,非接待工作日时间不接待。特殊情况下允许电话预约,后续完善预约登记表信息内容及其他程序。

3、参加接待人员:邀请财务科、审计科、纪检部等其他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实行集体接待。

五、接待内容:收集医疗器械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疗器械代表新器械、新设备信息介绍;其他未明列相关内容。

六、接待工作日医疗器械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疗器械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疗器械代表身份证明。

3、禁止商业贿赂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4、加盖企业印章的各种证件复印件,包括企业、厂家资质等。

5、其他所需产品资料。

七、接待要求

1、医学装备科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疗器械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2、非接待时间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疗器械代表,严禁医疗器械代表私自进入科室进行有关产品的推介、促销及其他活动。若有违反,一经查实,情况属实,必将严肃处理。

3、认真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制度规章处理有关接待中的任何问题,自觉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4、每次接待都必须按照“三定一有”(定时间、地点、人员,有记录)做好备案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留存。

八、附则

本次拟制的接待制度为试行管理办法,所有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安排,由医学装备科负责全面解释。

本细则启用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

附:1. 《医疗器械代表接待工作日登记表(医疗器械代表填写)》

    2.《禁止商业贿赂承诺书(模板)》

 

 

 

 

 

 

 

 

 

 

 

 

 

 

医疗器械代表接待工作日登记表(医疗器械代表)

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预约时间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电子邮箱


相关内容(简明叙述):

 

 

 

 

 

 

 

 

 

 

 

本表通过邮件方式发至医学装备科邮箱:1347745521@qq.com。

文件名格式:预约时间+联系电话+公司名称+预约事由

 

禁止商业贿赂承诺书

 

甲 方:            

乙 方(医疗器械代表):

 

    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保证甲乙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商业贿赂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

一、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贿、受贿。乙方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商品。

二、本协议所称行贿,是指乙方为销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甲方单位或者个人,不限于法人的行为,本协议所称的索贿、受贿,是指甲方人员向乙方单位或个人收受财物或通过其他形态收受利益。

    三、本协议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乙 方为销售商品采用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实物(超过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甲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本协议所称的其他形态,是指免费旅游、免费娱乐、减免债务、提供借款和担保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介绍亲人到乙方工作等非财产性利益。

    四、乙方人员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乙方单位销售商品的行为,甲方认定为乙方单位的行为为贿赂行为。

五、回扣

a) 乙方在帐外暗中给予甲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甲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b) 本协议所称回扣是指乙方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甲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c) 本协议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六、折扣

a) 乙方供应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甲方折扣。乙方给予甲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b) 本协议所称折扣即商品销售中的让利是指乙方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甲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c) 本协议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甲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七、礼品礼物赠与

a) 乙方不得向甲方及工作人员或代表人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价值小于人民币100元的广告礼品或纪念品的除外,否则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b) 本协议所称的小额广告礼品是指乙方为宣传其产品而制作的礼品,市场价格必须在人民100元以内。

c) 本协议所称的小额纪念品是指乙方为感谢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人员所做的努力而提供的纪念品市场价格必须在人民币100元以内。

八、禁止商业贿赂或营私舞弊行为

a) 乙方除因公需要可以向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每人每次不高于50元的工作餐外,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如下行为是应当禁止的商业贿赂或营私舞弊行为:

甲方及其职员以任何方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回扣、有价证券、礼品、实物等一切经济利益。乙方及其职员向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回扣、佣金、有价证券、礼品、实物等一切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本条及以下条款:

   1.乙方及其职员给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报销私人费用;

   2.未经甲方负责人同意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或邀请其参加娱乐活动;

    3.介绍或接受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亲友到乙方处工作;

    4.提出或事实上允许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在乙 方参股或参与乙方经营活动;

    5.向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及其亲属提供或组织 旅游等代偿活动利益;

6.向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借款;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8.其他影响公正交易的行为。

    九、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a) 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商业贿赂或营私舞弊行为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与乙方一切商业合作关系,并要求赔偿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结账款或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b) 甲方人员收受贿赂的,甲方无条件给予解雇没收所有非法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或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商业贿赂行为由甲乙双方审计部门或公司高层领导互相监督检查。

十一、协助义务

a) 若甲方员工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必须及时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经甲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对于乙方的协助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如乙方不投诉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并同意依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b) 乙方承诺至本协议签订之前与甲方及职员不存在可能影响双方廉洁业务关系的行为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并同意依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c) 甲方设定专线接受乙方的投诉举报电话

十二、本协议之争议解决方式与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相同。

十三、本协议作为《采购协议》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       乙 方:(公章)

单 位:                  单 位:

签 名:                签 名:

电 话:                    电 话:

该协议签订地点:

日 期       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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